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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

来源:公共事务部 发布:2015-12-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已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

(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已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500元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五)事实清楚,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对事故伤害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等均无异议的。

二、受理与认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需由用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需有受伤害职工或直系亲属意见、签名及单位意见和盖章);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可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受伤害职工本人当场接受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四)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时,用《工伤简易程序认定表》(一式五份)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表格样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五)《工伤简易程序认定表》的审核意见,由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作出,并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工伤认定专用章”。

(六)对于已经按简易程序处理,后由于伤情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500元的,如工伤认定决定尚未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由受理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如工伤认定决定已经送达,则不再进行移交。

(七)对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凭《工伤简易程序认定表》及其他所需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手续。

三、工作管理

(一)用人单位或职工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答辩应诉工作。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情况汇总表》及《工伤简易程序认定表》(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工伤认定案卷暂由各镇(街道、开发区)保管,年末统一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归档。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按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定期进行检查,每季度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工伤认定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予以撤销,并作出新的认定决定。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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