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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習进行时】童晓波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分享

来源:公共事务部党支部 发布:2018-12-06

一、《条例》产生的来龙去脉

早在1997227日,中共中央就曾经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制定的全面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在此之前,中共中央虽然曾经发布过一些单项的党纪处分政策性规定,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这很不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1997年发布的《条例》共313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条例》的首次发布实施,在党的纪律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向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问题的阶段。

《条例》发布后,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惩治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从2001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对《条例》及时进行修订。20031223日,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试行”的帽子被摘掉,转为正式的党内法规。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2003年发布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于是,201510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1611日起施行。

二、重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20188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决定于今年101日起施行。我党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10月。2015年底修订印发的《条例》,到现在还不到三年,为什么又重新进行修订?

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再一次修订无疑将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

三、新修订《条例》的最大亮点

2015年修订的《条例》: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2018年修订的《条例》:3编、11章、142条,增加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19000余字。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四、我自身的认识

1、进一步强化突出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因此,新《条例》进一步强化突出了政治纪律。

在指导思想方面,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在维护党的权威方面,增写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在政治忠诚方面,增写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进一步强化对有些违纪行为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新《条例》对有些违纪行为强调从重或加重处分,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哪些违纪行为要从重或加重处分呢?比如: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第七十五条)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一二条)

3、进一步强化落实执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勇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但事实上,党的领导干部在落实执行方面,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

新《条例》增写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总而言之,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全、最严的党纪: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将不再有空子可钻。因此,对于我们基层的党员同志,要坚持学习,原原本本学,不断提升自己;要珍惜党员身份,维护党员形象,永葆工作激情;要记清《条例》的负面清单,坚决不踩“红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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