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院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公共事务部 发布:2015-10-20

根据《浙江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的规定,高校须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实现资产帐实相符,达到独立学院资产评估要求,现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具体清查方案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学院资产,真实、完整地反映学院目前的资产状况,提高资产信息的准确率;全面清查核实学院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情况;在资产清查中听取师生员工对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和解决一些遗留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二、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以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资产使用办公室负责人等为成员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进行自查。各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操作,并及时与公共事务部进行沟通和衔接。资产复查和清查结果处理由公共事务部实施。

原浙江财经学院及下属单位名下资产同期进行资产清查,帐实核对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归属的重新分配。

(二)资产清查时间。从2015年10月开始,预计用3个月左右时间完成,全部工作于2016年1月上旬结束。

(三)清查对象和要求:本次清查范围为各部门、单位所管理的所有设备、家具和房屋类资产。设备类、家具类资产要求与系统信息帐实相符,房屋类资产要求核实房屋地址、使用人、面积及功能等对应信息。

(四)资产清查工作阶段及方法。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时间从2015年10月中旬到2015年11月上旬。主要由各单位部门自行清查,11月10日前向公共事务部报送自查结果(在系统导出格式上进行更改)。自查内容为:

(1)自行核实设备和家具类资产账实是否一致,条形码粘贴是否完整,系统内资产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上报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见附件1);

(2)部门、单位目前核拨使用和借用的房产基本情况,包括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填报实际使用房屋类资产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2.复查阶段,时间从2015年11月上旬到2015年12月中旬。复查由公共事务部组织人员开展,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协助。复查内容为学院资产管理系统账面信息与各部门资产实物的符合程度,以及房屋类资产相关信息(复查时间表另行通知)。

各部门单位在完成自查后,公共事务部安排人员到各部门各单位上门复查。具体复查时间由公共事务部制定,各部门、各单位也可根据自查情况提前提出复查申请。

3.调整阶段,时间从2015年12月中旬到2016年1月上旬。

根据在自查和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设备类和家具类盘盈资产及时调整入库,盘亏资产要追查原因,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依据学院办公用房核拨的基本标准,综合各部门单位三年的人员引进数量和其他新增功能因素,适当考虑各学院楼结构的差异因素,对用房总面积进行重新核准。

三、资产清查结果的应用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由公共事务部汇总提交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对盘亏等问题处理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处理结果向各部门分管资产工作领导通报。资产清查的过程和结果将作为资产管理工作2015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年底不再另行组织资产管理工作考核。

公共事务部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1:设备、家具盘盈(盘亏)情况登记表1.xls

附件2:房屋信息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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